「四歲女童封屍案」震驚社會,也凸顯出我國行刑制度無法兼顧無自救力兒童的生存發展問題。依據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0條規定:「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後交付救濟處所收留。」亦即,三歲以下的孩童可跟隨母親入監接受照顧,必要時可延長半年。但是那些不符合此條款的女性受刑人的未成年子女究竟何去何從呢?

檢視近年發生的幾件廣受社會矚目的虐童致死案件,發現了一個讓人驚訝的共同點:已有連續七個不幸死亡的受虐兒童都是正在服刑的受刑人子女!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受刑人家庭是標準的「高風險家庭」:因為入監服刑的可能是負擔家計重任的家長,也可能是負擔教養幼兒任務的家長,亦或者身兼上述兩種職責的單親家長。不論前述何種情形,家長的缺席都將使未成年子女陷入經濟、生理、心理的各種風險中。

女性受刑人因個人犯罪離開家,但是受害的,往往不只是受害者的家庭,更常被忽略的是犯罪者的家庭成員,尤其是對其子女造成相當大的傷害。判刑是為了懲罰犯罪者,不是其子女,但是孩子常常成為處罰的另一部分。犯罪人違律犯法,自應受到國家刑罰權的懲治,始能維持社會秩序及正義衡平。但受刑人的子女不僅無辜,且為國家刑罰權發動後必然的之影響範圍內,國家理應衡量人情義理,對其小心照護,使其盡量不受影響。

在我們的社會中,母親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關係著子女的成長與發展,母職也是多數女性最重要和最重視的角色。女性受刑人的親職角色是必然的,是有重要影響的,但因其弱勢條件,加上少數而被忽略,真是處弱勢中的弱勢,亟須研究單位、法務機構、社福單位合作,給予積極的關注。

兒童受疏忽、受虐及未受到應有之權益保障等事實,反映出國人對於兒童權益的重視與維護明顯不足。因兒童自我保護能力甚低,父母理當負擔照顧責任,然在母親需入監服刑的情況下,如何保護這些無自救力兒童的生存與發展,這是政府相關單位應積極思考的議題。在此也呼籲政府相關單位應盡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建立合乎人性尊嚴及人格自由的社會安全制度,並為兒童創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享受其應有的權利,以維持國家社會之永續發展(台北市/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