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當鄭文堂導演透過「眼淚」這部電影,企圖喚醒社會對於刑求與冤獄問題的重視;當江元慶先生透過「流浪法庭30年」這本書刻畫出臺灣司法史上歷時最長的司法戰役和三位老人的悲慘遭遇;鮮明地刻畫出臺灣冤獄問題的嚴重性。
爰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特別協助中國人權協會於2010年3月27日上午9時假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希望替臺灣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冤獄受害人權益保障,提供最實際的推進動力!
本次研討會邀請到前中央警察大學校謝瑞智教授、前司法院林永謀大法官、曾有田大法官以及司法院刑事廳林俊益廳長主持,主講人則由東海大學陳運財教授、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臺灣大學李茂生教授擔任,分別從外國立法例、兩公約和憲法以及大法官釋字670號解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制度,同時邀請司法官訓練所林輝煌所長、台北大學吳景芳教授、法務部張志全檢察官、政治大學楊雲驊教授、司法院朱瑞娟法官、本會尤伯祥主任委員以及蘇友辰主任委員擔任共同與談。
【開幕式】
主辦單位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表示,臺灣已經簽屬《兩公約》並且正式施行,在這當中的重要問題,就是因司法程序錯誤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如何補償?現行法規雖有冤獄賠償制度,但卻有許多受害人無法獲得賠償,實與國人權益密切相關。賴英照院長也非常關注司法改革,在司法上許多相關的措施都有改進,也獲得各界的稱許。期望透過這樣的活動,讓法令能夠更加周延。本次活動能圓滿促成,要特別感謝各協辦單位、贊助單位,使得活動得以圓滿完成,謝謝大家的參與。
本會陳俊卿理事長則在開幕致詞指出,舉辦這一場研討會的目的,並非藉此批判或指責法官或司法院,只是懇切的希望在位者能知道,司法錯誤所造成人民的苦痛,不是金錢所能補償的,求償制度也不是一種報復的措施;而是希望透過有效的求償,讓有權者能確實的自我反省,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浪費國人的納稅錢。企盼正義得以伸張,人權得以彰顯!
【貴賓致詞】
本次研討會,很榮幸邀請到司法院賴英照院長致詞。賴院長簡單介紹了歷年來與冤獄賠償案件有關之大法官釋字,並表示在目前的法令中,規定不是非常細緻,為了檢討冤賠制度,大法官在今年3月間成立研修委員會,針對冤獄賠償的問題,能做一個檢討,未來也會持續進行。
【第一場:從外國立法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制度之改革】
本場次中,主講人陳運財教授就日本法制的角度切入,建議首先應將法律名稱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且有關補償之積極要件,應無再區分依法令或非依法律之必要,不論實施刑事程序的公務員有無故意或過失,原則上國家即應予以補償。另外,要特別強調,影響補償範圍最關鍵的仍是在於可歸責及除外事由之消極要件如何規範的問題上。因此建議,目前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應予刪除、同條第3款規定有關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宜參酌日本刑事補償法第3條之規定,明定主觀要件應具備誤導偵查或審判之目的;客觀要件必須有積極作為行使捏造證據或為虛偽自白之行為,始得一部或全部不予以補償。
林輝煌所長則舉出簽署兩公約後,各國所採取的四種模式的冤獄賠償制度,包含直接繼受模式、裁量賠償模式、任意議定書模式、恩賜給付方式模式。國際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只不過是將國際社會公認的基本人權跟自由保障作最基本的要求而已,並非人權保障的終極指標。所以我們的法制建構思維時,應注意國際人權委員會的解釋與公約立法意旨,並善加體會。同時應與國際主流法制接軌,深入體察兩公約之立法真諦,不宜故步自封,僵化苦守公約文義,用以宏觀精進我國冤獄賠償法制,從新定位冤獄賠償法,並借鏡外國先進立法例,使法律具應有品質,博得人民崇敬。
吳景芳教授認為冤獄賠償的立法精神採取的是無過失賠償責任,並贊成將《冤獄賠償法》改成《刑事補償法》,同時舉出法務部推動完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於某些犯罪被害人,法務部會發給補償金,予以金錢補償,這是一項國家的福利政策。建請司法院修正《冤獄賠償法》時,能夠列入參考。
【第二場:從兩公約、憲法檢討我國冤獄賠償實務運作現況】
第二場報告人吳景欽教授由兩公約、憲法來探討實務運作,吳教授認為關於《兩公約》的內容,乃在宣示人權的普世價值,不管是否已經轉化為內國法,皆具有對於國內法律的一種指導與監督的效力。若能藉此力量而作檢討與修正,以達於公約內容的要求,這才是兩公約施行法的最大作用。此外,吳教授也認為羈押制度應該一併進行檢討與修正。有關於制度與人的檢討與修正,目的都是求一個精密司法,並且具體落實,今天看到很多人在關心這個司法,相信將來的司法制度一定會越來越進步!
法務部張志全檢察官提出近幾年有關冤獄賠償之數據,並表示早在民國48年冤獄賠償法修訂時,許多的討論在當時就已經被提出,這一次研討會也正好是一個契機。國家是一個機器,司法制度更是其中更重的機器,機器是由人來組成的,既然是由人來組成的,免不了會有錯誤,但這錯誤需要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實際上社會大眾充分討論之後才能界定冤獄賠償應採取何種角度立法,以及這些排除的積極條款如何規範才合理,都是非常重要的。
與談人楊雲驊教授則是針對吳景欽教授的文章做出回應,楊教授認為直接將兩公約國內法化的確是一個聰明的方法,但未經檢討直接內化成國家法律,在適用上將面臨許多問題。同時也指出,670號解釋並未說明排除條款違憲,而是按照不同情節與輕重程度與可歸責的程度來做區分,有關這一點,可參考德國之立法例作對應之修正。總括而言,施行法把兩公約納入後,以今天的人權眼光來看,的確是不足的,但以今天臺灣大部分法律的現況來看,大部分法律應該都是可以符合公約的要求,這一點應該是要說明清楚的。
【第三場:從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
李茂生教授彙整了大法官釋字670號解釋的協同、不同意見書,並針對冤獄賠的本質、限制補償的理由進行解說與探討,特別李教授認為冤獄賠償應屬於危險負擔理論,即人民在要求國家作很危險的制度時,人民必須要平均分攤危險,但自招危險危難或使危險升高,應減少或不賠。國家行使追訴權為國家所製造的典型風險,也是應國民的需求而產生的風險,理應由全民對之負起責任。此為法治國家行使其職權時需有所節制的表徵,而此種對權力的自我節制展現在刑事訴追上,即成強制處分的各項限制及證據禁止原則等等,若在冤獄「賠償」的領域反認國家沒有自我節制的必要,而向人民要求無條件地配合的義務,則這似有自我矛盾之嫌。所以冤獄「賠償」案件的除外條款應僅限於故意入自己以罪,亦即冒名頂替的情況。蓋處於司法程序中一事,對人民是極為不利,其會以各種方法試圖提早離開司法程序亦為人之常情,法律不應依此限制人民的補償請求。反之,國家應該更致力於打造一個值得信賴的司法環境。
司法院朱瑞娟法官認為釋字670號解釋說明如果以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直接全面拒絕補償或賠償時,應斟酌「故意」或「過失」行為是自招犯罪嫌疑或是誤導偵審,以及可歸責程度等等,同時朱法官也強調冤獄賠償案件大部分都是合法的行為造成的冤獄賠償,在合法行為時不會有求償問題,只在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有國家行使求償權的問題。
與談人尤伯祥主任委員認為司法所做的工作是最困難的工作,要判斷一個自己未參與的事件,僅憑零碎的資料要去拼出事件原形,怎能不加以批判或懷疑?在參與實務工作時,尤主委發現冤獄賠償被駁回的理由通常是:一、行使緘默權,二、未提供有利的證據,三、因未居住戶籍地被通緝。尤主委認為造成濫押是因為「被告在羈押庭的程序保障完全不夠」以及「羈押期間太久,誘使檢察官押人取供」。如果不把這兩個問題解決,濫押的弊病還是會存在。
【綜合座談】
最後的綜合討論,由本會蘇友辰主任委員整理王兆鵬教授、陳長文教授聯名撰寫之鴻文「應求償而不求償!–揭開司法機關賠償五億餘元的黑盒子」,透過投影片解說,點出現行冤獄賠償法為德不卒之癥結問題所在,並引用陳新民大法官在釋字670號解釋在協同意見中所提:「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期望司法官下筆之前念茲在茲為要。
尤伯祥主委亦於綜合座談中表示一個國家的刑事追訴機器的運作所不得不造成的風險,當然必須要降到最低,但不可能完全不發生,一旦發生就是整個社會共同來承擔風險與義務。對於做判斷的人而言,是否需要追究責任?應以「故意或重大過失,濫權去羈押」或「超過一般應該可以注意」的標準去羈押,這樣問題便會清楚許多。
與談人朱瑞娟法官針對蘇友辰主委所提出之問題提出回應,同時表示監察院亦有監督機制,目前各冤獄賠償案件,在決定賠償確定之後,案件都會檢送到高等法院,由高等法院專門庭長審核,執行職務得公務員是否有所違失,有或沒有都會將結果報告到司法院,司法院同仁也會重新審核一次,具多層的審查關卡。最後,司法院審查後,都會將案件按月送往監察院的獄政委員會,所以公務員是否有違失的方面,監察院是有逐案做審查的機制。
張志全檢察官則提到,一個制度若無法經得起外界的檢驗,就不是一個好的制度。過去有所謂「行政陋習」,但現在政府部門已經一步一步慢慢修正冤獄賠償法使其能更合理、更被接受。大家都在努力,政府單位也配合大法官釋字670號的解釋作修法的研議,期望一次就做到最好。但是政府的努力,真的需要大家的鼓勵與支持。
【結語】
持續一整天的活動,我們可以看到民眾對於司法具有高度的期待,相信目前司法體系也聽到了許多民眾的聲音,同時也在進行自省、調整。最後在本會陳俊卿理事長及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的感謝發言中圓滿落幕。
本研討會每一場次結束前約有20分鐘的時間,供與會來賓發言及提問,每場民眾皆發言踴躍,台上之專家、學者亦針對來賓之提問逐一解答,活動氣氛熱絡。此外,在綜合座談中,與談人乃是現場所有與會人員,與會者皆能暢所欲言,反應最真實的感受,讓政府得以聽見人民的聲音,也讓人民增加對政府之信賴!
本次研討會承蒙司法院、法務部、臺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以及臺灣民主基金會贊助,司法界法曹出席踴躍,活動當日參與人數高達250人以上,司法院賴英照院長更親臨現場致詞、法務部檢察司林豐文副司長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顏大和檢察長等貴賓皆蒞臨與會;同時本研討會亦透過廣播、網路播放相關訊息,接獲許多民眾來電關心、詢問,顯見社會大眾的關心與重視。衷心期望政府單位能通盤檢討相關法令,修訂完善的《冤獄賠償法》。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院賴英照院長針對上開「應求償而不求償」的外界批評,察納建言,指示該院主管廳進行檢討,並研究各級法院「求償委員會」之組成員納入外部委員,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擴大民間人士參與,以行政懲處與求償審議同時進行,以去除國人官官相護之疑慮,可謂劍及履及,值得肯定及後續觀察(相關訊息請參見大會議事手冊及司法周刊99年4月14日第1486期報導)。
文:蘇友辰/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任委員
   荊靈/中華人權協會專案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