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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修法公聽會之書面意見
法庭醫師平冤辨錯, 以醫學專業為驗證;
降低法醫鑑定錯誤, 建立法醫複鑑效能!
前言
余身受國家栽培之恩,於西元一九九0年間,赴美國邁阿密法醫署進修法醫病理學壹年,學成歸國之後,一直以提昇台灣法醫師之水準為己任。過去三十二年來,走遍臺、澎、金、馬各地,現蹤於台灣各地檢署、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監察院,為提昇吾國之法醫鑑定、司法品質和法醫學教育而努力不懈。在因緣際會之中,結識監察院張德銘委員、蘇友辰律師和尤伯祥律師等人,發願參與蘇建和冤案和江國慶冤死案之平反,成為辯方之專家證人,以法醫專業,揭示事實真相。期間,本人親眼目睹江國慶父親含恨而終遺體的眼神,手握其母親無助眼神上的蒼蒼白髮,聽見蘇建和等三死刑犯母親們哀痛無助之悲鳴,頓時心如刀割,深切體會臺灣法醫師鑑定品質提昇之重要性與危害之深遠。錯誤的法醫師鑑定,不僅是害死人而已,實際上更瓢剮活靈,復若再陷入政客或學者之有心利用,成為利益鬥爭之蠱惑事件,則更令人痛心疾首,扼腕浩嘆且不齒相與!
隨著民主社會的進步和個人自我科學理念意識的高漲,現今台灣地區病人就醫的理念已不能忍受醫師們的錯誤診斷和治療結果。醫界為提高醫療品質,強固正確的診斷,已啟用醫師中的醫師 — 病理醫師,來掌管正確診斷和確認診斷的重要品管職責。尤有甚者,對於惡性腫瘤的診斷,已明令要求二位或多位病理醫師複閱機制,以避免錯誤,希望讓我國的醫療診斷正確率能達到 95% 以上,藉以保障病人的醫療品質!
反觀台灣地區決定個人自由和生命權益的司法審判,還陷於啟用非醫師的法醫人員是否進行相驗解剖和鑑定工作的爭論沼澤裏,形成司法界和醫界荒謬對抗形態,完全不重視法醫相驗解剖的醫學專業和鑑定人能力分級的概念,不思提高各相關層次相驗解剖鑑定診斷的正確率,建立降低鑑定錯誤率的法醫病理複驗機制,依舊自我緲視、高聲傲視、剛愎自用,繼續司法荼毒百姓,實令吾輩汗顏!
不言可喻地,法醫師不僅要具有醫學知識,還有要有臨床診斷的經驗和治療病人的實際能力,更要有專科醫師的技能,最後要有承認錯誤、積極改正自省錯誤的能力和自知本身醫學能力限制的自我約束理念。其必然無法在法醫學領域中樣樣精通,專精各個次專科領域。對於負責高階解剖鑑定或複核鑑定錯誤的法醫病理醫師們,更要有具有現場醫學和病理鑑定的實務經驗,不論是五環法醫解剖鑑定或是收集保存司法證據能力,都需要法醫病理醫師的專業參與,才不會出現凶殺案要不要解剖的爭議,錯認死者陰道內大量白色分泌物為精液,子宮頸糜爛誤為性侵害,或是如三一九真調會委員們所言的:因為我們沒有看過這種槍傷,所以肚子上的傷口不是槍傷的謬誤名言。倘若大眾媒體不察,以訛傳訛的推波助瀾,必將嚴重傷害國家、社會和平民百姓,這也就是為什麼世界各國都要重視利用病理診斷方法來進行法醫解剖鑑定的重要因由。經過日本東京大學法醫部門吉田謙一 (Ken-ichi Yoshida) 法醫病理醫師的證實,日本亦在西元二00五年起,立法規定法醫解剖鑑定要由法醫病理醫師執行,不再由非醫師的人員執行法醫解剖鑑定,這種痛苦的經驗認知便是世界公認的潮流趨勢!
在本人三十多年的法醫解剖、鑑定實務、教學、作證和交互結問的生涯中,深知在過去歷史厄業的過程中,我們造就了許多的檢驗員和榮譽法醫師。這些人雖然專業能力不足,但確實在過去六十年間,擔負了司法相驗和解剖的重責大任。其出身也許卑微,專業知能或許不足,但仍有其歷史背景,為歷史之原罪,其產生的錯誤亦已由我們社會和恐龍司法官們共同承擔。這些法醫界的前輩、同儕們,就像一羣六十年來的默默犧牲奉獻的父執輩或同仁,他們都是經國家考試及格後,加以任用、銓敘的公務員,忠實地為地檢署執行法醫實務工作,對社會有不小的貢獻! 因此,我們不應剝奪其原本的就業權利,而應是為他們進行與醫界類似的在職法醫學訓練或是改造重組功能,讓他們能繼續發揮其法醫相驗的專長。同時再佐以暢通諮詢管道和協助、輔助他們逐年減少相驗錯誤的發生,此乃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本意,也是這些人在職升格、學以致用的重要契機。是故立法之要旨在於不抹煞這些人的社會貢獻和功能,蛻變為能因才適用的佳境,懇請法務部的法醫主管部門能設法提昇其專業品質並建立淘汰制度,以為善終!!
討論議題之意見
議題一 法醫工作之內涵 : 相驗? 解剖? 鑑定?
屍體相驗乃指用以眼目視檢查身體的方法判別死者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要簽發相
驗屍體證明書和檢驗報告書。
屍體解剖乃指解剖人體以肉眼觀察和用顯微鏡進行組織病理診斷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
要簽發解剖報告書。
解剖鑑定乃指經五環法醫病理解剖學鑑定以確認死者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保存司法
證據的鑑定工作,要簽發屍體解剖鑑定書。
以下是現今醫界和法醫界各層次診斷或鑑定正確率的歷史演變表:
醫學上疾病診斷正確率之演變
巫醫 20%
密醫 30%
醫師 70-80%
專科醫師 80-90%
病理專科醫師 90-95%
(細胞病變之顯微鏡觀察)
多重病理專科醫師覆閱 95-98%
法醫學上診斷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診斷正確率之演變
仵作行人 30%
檢驗員 (相驗) 50-60%
醫師 70-80%
非醫師之法醫師 60-70%
非病理專科之醫師 80-90%
病理專科醫師 80-90%
法醫病理醫師 90-95%
(五環法醫病理鑑定)
多重法醫病理醫師複閱 95-98%
由以上的法醫學鑑定正確率演變表中,顯示法醫們用肉眼來相驗屍體所獲得結論之正確率本就不高,若經解剖後可提高些,若加上顯微病理檢查後其正確率便可提高到90%。但病理診斷屬醫學之四年專科訓練,需要進行外科病理、解剖病理、細胞學檢查、心臟病理、血液病理、神經病理、肺臟病理、婦科病理、內分泌病理、頭頸部病理、分子病理 ….. 等次專科病理及臨床病理討論之實證訓練,非一蹴可及,也不是現今臺大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之非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可以勝任。懇請大家不要把這些法醫新鮮人,推入水火同源的法醫鑑定漩渦內,不但害了這些新血輪,也壞了司法審判的品質,讓死者含恨九泉,生者痛不欲生!
議題二 解剖屍體應由何人執行? 法醫師?醫師?法醫病理科醫師?
依據我國的屍體解剖條例規定:
第二條(屍體之大體解剖)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
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
2. 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
3.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屍體解剖屬醫療行為,依法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為之,若與疾病相關者,經家屬同意後,由醫師進行解剖工作。
若為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的情況,則需通報主管地檢署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若認定需要解剖,則由醫師為之,檢驗員不得進行解剖。
法醫師若具有醫師之資格,為司法調查之需求,當然可以在檢察官蒞場驗證之下進行解
剖;惟法醫師若不具有醫師之資格;貿然自己進行解剖且無法進行法醫病理的五環鑑
定工作,則會有違法密醫行為、破壞屍體、毀滅司法證據的刑責之虞;倘若鑑定錯誤
,還要負起冤獄相關之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不可不慎!
另外,如果由這些非醫師又無病理專科鑑定能力的法醫師獨力主導解剖鑑定工作,他們
在法庭上的交互詰問過程中,必將成為待宰的羔羊,任人宰割;既無法呈現事實真相
,亦無法讓司法正確審判,實非司法調查和司法審判之福!
最後,從法醫鑑定正確率的專業分佈圖譜上看來,其法醫鑑定的正確率比醫師們為低,
實不應將這些非醫師的法醫師們推入水火同源的法醫解剖鑑定漩渦淵藪之中,諸位於
心何忍?
議題三 法醫鑑定 (人身、創傷、性侵害、兒童虐待、懷孕、流產、牙科。精神、親子血緣) 應由何人執行 ? 法醫師 ? 醫師 ? 專科法醫師 ?
上列法醫鑑定除人身、創傷和親子血緣之外,均應由醫師或是相關的專科醫師為之,現
今司法單位和醫界都是認定應由專科醫師或牙醫師為之,不應由非醫師的法醫師為之,故應考慮修定為具各相關專科醫師或牙醫師資格的法醫師為之。
議題四 現行法醫人力供需情況之分析
現行法醫人力缺乏的是基層屍體相驗的法醫師,不是法醫病理醫師。在過去二十年,法務部薦送出國的法醫病理醫師(請參閱法務部的進修名單),加上石台平醫師和吳木榮醫師,在國內已有二十多位完成國外合法訓練的法醫病理醫師,足堪聘任,只是不為爾!
再者,2012年6月,法務部還要再薦送一位高雄的病理專科醫師到美國進修法醫病理, 因此,要建立法醫病理醫師複鑑制度,實已水到渠成,指日可待!
議題五 現行法醫師法第48條醫師(不具法醫師)落日條款之修正研議
同意法務部之修正研議,但請法務部恢復每年對者些醫師的法醫相驗解剖實務訓練課
程,以提昇其品質和淘汰不適任者。
議題六 法醫師法之主管機關應由何者擔任? 法務部? 衛生署?
現行的法醫鑑定人才培養之困境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和台大法醫研究所都無能力和資格訓練專科醫師,故無法提昇更高階之法醫鑑定人才。因此,為保障法醫師的醫學專業品質,醫師、專科醫師、法醫病理醫師的證照仍應由衛生署主管核發為宜。
當這些醫師或專科醫師們若要從事相關法醫鑑定工作時,則需經核定的法醫學訓練後,由法務部甄審和通過國家考試後,聘任為相關領域中的專科法醫師,以從事相關的法醫鑑定工作。
至於非醫師之法醫師部份,這些新進的法醫師們由法務部甄審和國家考試後,聘任於地檢署中,從事基層相驗工作和協助解剖的實務。因其訓練背景和能力所限,不應交付屍體解剖鑑定,增加法醫鑑定的錯誤率,降低司法調查和司法審判的品質。
結論
立法影響國家、社會和人民的福祉甚鉅,不應也不該增加法醫鑑定的錯誤率,以危害司法審判的品質,造就恐龍司法院。法醫師本應為醫師,現硬要與醫界分流而不能合流,實昧於世界潮流。殷盼各界勿因個人名利,造成法醫界的權力鬥爭或是族羣的結黨對抗、互相仇視,這些都不是國家之福!
如果有一天,立法院通過了立法受害者賠償條例,袞袞諸公,就能深切瞭解法醫鑑定的重要性和高階多重複鑑的必要性,期望立法者均能本於良知,為國家建喔一個可以長治久安的法醫師法,則國家是幸!蒼生是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