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不撤守-推動不在籍投票 催出過半公投
 核四是否停建攸關核災風險與經濟發展孰重的爭議,筆者在 三月四日專欄文章中除了肯定馬總統與江院長主動拋出公投外,特別指出,「只有催出過半公投 核四才能終局解決」。就催出「有效」公投門檻,朱立倫市長主張推動「不在籍投票」;筆者支持朱市長的提議,因為「不在籍投票」能讓更多人在工作或就學城市「就地」(實際居住地而非戶籍地)投票,應可提高公投票數。但據報導,政府對不在籍投票僅考慮採「國內移轉投票」,而不及於身處海外的公民。筆者認為馬政府既然提出公投,就有責任修法使居住海外公民也可便利投票,在核四公投採納國內移轉投票(不在籍投票)及海外通訊投票。
 長久以來,因相關選罷法規定人民「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將選舉權與戶籍地做出不當的連結,不僅違憲的限制人民參政權的行使,也拉低了投票率,早應檢討。
 而核四存廢之所以需要公投,正是因為核四是如此高度爭議的重大議題,原本依賴的代議民主,已不足以代表人民做決定,而必須訴諸直接民意;如果直接民意的代表性不足(投票參與度不高),又如何藉由公投來息紛止爭呢?
 不論就落實主權在民的規定,或是實際的需求,我們都應儘速修法,在核四公投採納不在籍投票及海外通訊投票。而要探討投票制度,可由憲法第一二九條所揭示的投票四原則─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來評價。
 民主社會,參政權可說是「基本權中的基本權」;對於居住地與戶籍地相同的公民來說,投票的難度不高;然而對於外出工作(包括派駐海外的公務員及家屬)、求學的公民而言,就大為不同了。當投票制度讓某些公民實質上難以行使參政權時,憲法保障的「普通」原則就有了莫大的缺憾。
 要彌補這個缺憾,對不在籍投票的討論,「國內移轉投票」是較有共識的,也就是在非戶籍地工作、求學的公民,在經過申請之後可以在投票日當天於國內居住地投票。
 移轉投票的優點是不干擾憲法所揭示的投票原則,缺點是不同選區的投票對象需儘量相同;全國性公投(如核四),正是適合採納移轉投票的選舉。而通訊投票(以郵遞等方式寄送選票)則可以彌補居住海外公民參政權之不足,讓投票日時在海外的公民,可以行使憲法上的參政權。
 反對通訊投票者,其理由不外是通訊投票不能確保投票的秘密性,與「無記名」原則有所扞挌。但是,對於在海外的公民而言,不開放通訊投票,導致他們無法行使參政權,卻真實的違背了「普通」與「平等」的原則,以及憲法中「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的義務。
 何況,無記名原則最直接的涵義是開票時的無記名,間接涵義則是投票時的秘密,而這都是為了保障公民真意不受扭曲;如果立法以保障公民真意的虛擬理由,實質剝奪公民的參政權,這豈非捨本逐末?事實上,通訊投票制度早已實施於美、英、日等先進民主國家。
 退一萬步言,假使在高度政治性的總統大選,無謂的懷疑在大陸居住的公民或許「無力」行使投票真意;那麼對「人」的選舉或許通訊投票時機尚未成熟,對「事」的選舉卻無此顧慮。核四公投是台灣第一次的真議題公投,這樣低政治性的選舉,絕對適合採納通訊投票,一則讓居住海外的公民行使參政權,另則有利跨過公投門檻。
 投票是「主權在民」的彰顯,而核四公投的民主意義甚至不亞於四年一次的總統選舉,它正是實踐國民主權的契機。在這樣的契機下,馬政府應盡全力修法讓核四公投採納國內移轉投票及海外通訊投票。先由核四公投讓人民有機會了解不在籍投票與通訊投票的運作,以後或可落實在全國性選舉中。
 總之,要讓核四止爭定紛,絕非降低公投門檻,而是「淨空」投票阻礙,努力催出公投門檻,充分提供人民核四續建的利弊得失資訊,投出睿智的選擇。推動不在籍投票,納入海外通訊投票,正是還權於民,讓海內外的公民聲音,能夠反映在公投的最佳民主實踐。 
(資料來源:2013-03-18 01:15 中國時報 陳長文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