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有無道理沒關係 反正起訴就對了?
一九九六年空軍總部營區發生的女童命案,日前發展又生逆轉,台灣高等法院宣判嫌犯許榮洲無罪,理由是罪證不足。當年曾被認定為凶手的江國慶在執行死刑之後,因係自白遭到刑求獲得平反;檢方重新偵辦之後起訴許榮洲。現在法院再以證據不足而為無罪判決,檢方雖然還可上訴三審,但若無罪判決確定,偵辦命案無功而返的檢警單位,又將面臨有被害人而找不到凶手的窘境;此時距離案發,已達十七年了。
本案之中缺乏直接證據,關鍵在於案發之際的搜證不力。當時只憑主觀假設而非客觀證據辦案,鎖定假想嫌犯之後,即以取得自白為能事,為求宣告破案甚至不惜刑求。等到江國慶獲得平反,重啟偵查,已是時移境遷,再憑當時極其有限的客觀證據追訴,自然捉襟見肘,難以說服法院。其實,此次檢方起訴許榮洲,是連最關鍵的一項證據,即沾有女童血跡與嫌犯指紋的犯罪現場木條都已不知去向,也缺乏指紋鑑定報告。法院合議庭特別指出,無法採信事後使用推論做為鑑定方法,認定血跡掌紋與被告相符,加上被告又有智能方面的問題,所為之自白相互矛盾過多,難以採信,因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我們應先破除思考的盲點。並不能因為不知道其他的人誰是凶手,就要說現在被指控的被告必為凶手,亦不能因為許榮洲無罪之後,凶手是誰缺乏答案,就掉過頭說許榮洲必是凶手。任何人被判斷有罪都該基於客觀的犯罪證據,不能因為他是僅有的或是現存的「墊背可能」就讓他墊背!在確定江國慶冤枉之後,是否退而求其次,不顧證據不足指控許榮洲,值得檢方誠實檢討。國防部軍法主管人員在立法院中承認當年刑事鑑定的結果,血印與江國慶及許榮洲的指紋皆不相符;如果此言有據,檢方何以還要起訴許榮洲,都不免要引起質疑了。
當然,我們或許不能根據十餘年前的辦案手法假設今天檢警辦案的手法還是一樣。許案判決無罪的教訓是科學辦案,根據嚴謹搜證取得的客觀證據,才是最後能將真凶繩之以法的依靠。但我們還要強調,法務部必須在政策心態上從事另一項必要的調整,才能真正扭轉過去不依靠客觀證據辦案的錯誤習性─我們以為評價檢察官辦案績效的內部標準,不能只以要求起訴為能事,必須改弦易轍才能徹底改變積習,提高起訴的定罪率。
舉例來說,現有的制度不無問題,檢察官的考績與升遷,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辦理重大案件,而且重要的指標是起訴與否。檢察官都知道,內部評價系統中,不起訴需要向內部交代理由,起訴則不必,起訴的評價遠高於不起訴。檢察官敗訴若不上訴,受負面評價,若是上訴即使被駁回,也不受負面評價。問題就出在這裡,檢察官起訴有無道理,都受到肯定;不起訴即使有道理也不能得到相同的評價。制度只提供誘因讓檢察官起訴及上訴,卻不必就無理由的起訴或上訴負擔內部責任,檢察官當然會以起訴及上訴為能事,寧可碰運氣也不必考慮理由明顯不足的起訴或上訴有何後果,如此既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也折磨被告,更大的遺憾則像江國慶案或許榮洲案一樣,可能冤枉了無辜,卻沒有辦法找到真正的罪犯繩之以法,還社會公道!
試就拿許案來看,假如最後是無罪確定,且不去說國家要不要提供冤獄賠償,但問原來起訴及上訴的辦案人員,會被追究內部行政責任或受到一定的檢討嗎?大概不會,至少目前沒有制度性的肯定答案。那又怎能確保檢方會用不起訴的方法來督促警調人員依照科學方法以及客觀證據辦案呢?又怎麼防止同樣的情況於未來又再發生呢?在內部考績升遷制度上,若未納入無理由的起訴或上訴應受負面之考評乃至應該負擔行政責任的辦法,期待刑事訴訟、特別是重大刑案將會普遍提升科學辦案的品質,恐怕會是緣木求魚。
我們希望許案判決無罪之際,法務部及檢察體系不要只思必須趕緊上訴,也不要只是考慮此一亡羊補牢可能為時已晚的案件該如何重啟調查,而是能從行政考評的制度調整從事整體檢討,有效建立檢警調體系養成科學辦案習慣的制度誘因,才是痛定思痛、對症下藥解決問題的不二法門。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社論20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