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 美意不應打折
     欣見法務部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余麗貞於檢協會訊表示,「台灣的起訴狀一本」要做整套的說法;澎湖吳巡龍檢察官也在中國時報為文表示反對司法院採「改良式起訴狀一本」制度。顯見司法院過去一直拿著檢察官反對起訴狀一本的理由將不攻而破。
     因為司法院最喜歡拿來比較的日本裁判員制度或韓國陪審制均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起訴時卷證資料不併送於審判法院);即不得將有使法官對案件產生先入觀念之虞的文書或其他物品附添於起訴書,而是在公開審判時才提出來,由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各盡攻擊防禦能事,再由法官、素人依雙方提出的證據形成心證,並作出裁判。簡單來講,日本裁判員制度或韓國陪審制均要求法官、素人在開庭前均不得接觸到任何卷證資料,須以近乎白紙狀態蒞庭進行第一次公判期日之程序。
     另外,起訴狀一本主義最大優點是被告在法庭上能完全自由地講話,因為檢察官在偵訊時難免都會以各種方式威脅或不准被告講話,但到了公判庭,法官就不能不讓被告講話,被告可以暢所欲言。
     依日本橫川敏雄法官四十年的經驗認為,日本實施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結果,裁判的公平性與保障人權這兩個目標都達到了,而且實施以來也沒有障礙,並且認為實施起訴狀一本主義應可改進職權主義的缺失。因此,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不但較易落實對於被告所為之無罪推定保障,並得以達成集中審理之功效及貫徹法庭中「交互詰問」之功能,對於偵查、起訴與審判等階段之訴訟程序運作更得以達成應有之效果。
     再者,姑不論人民參與審判究竟採取「陪審」、「參審」或「觀審」制度,重點無論上述哪一個制度的採行,除了既有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三方角色之準備外,更需要人民參與。
     參考日本推動國民參與審判的過程經驗,其在二○○九年五月開始運行的「裁判員制度」,除了歷經四年的醞釀外,更紮實地進行五年準備;參與者不僅包括來自審檢辯學的法律專業社群,更擴及內閣各部會與社會各界團體組織。而韓國法律制定前,參考日美模式,參審制或陪審制也是全國性模擬,法律通過後才進行所謂的試行階段,為了釐清性別、年齡、職業是否會影響案件判決結果,有時會讓陪審團、影子陪審團同時進行。
     反觀司法院一直拿經費不足為由,只願意做小規模改變的觀審制進行改革,更以法庭空間不足之現狀,只願意讓士林、嘉義兩地院進行模擬及試行審判,而不願意進行全國性模擬或試辦。試問如果台灣真要學日韓模式,司法院私下評估一個法庭需要五千萬元重新裝修,二十個法院共十億元;司法院若是有心要推,賴浩敏院長基於司法預算獨立精神,可以跟行政院主計總處爭取,若爭取不到,可基於憲法賦予總統的權責,請馬總統挺身出來解決及調和五院權限爭議,豈可簡單以財政拮据、空間不足之理由將推動國民參與審判的美意打折。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時論廣場/蔣念祖/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