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人權 反恐法新挑戰
  美國波士頓發生連環爆炸案(左圖,美聯社),引起國際社會震驚 ,恐怖攻擊的夢魘再起。尤其九一一以後,美國反制恐怖活動所採取 的種種防範措施,仍難以防止如此的悲劇發生,也讓人思考美國反恐 法制是否足為他國之典範。   在二○○一年九一一恐怖攻擊之前,美國對於恐怖行動的防制,較 偏重於國際恐怖組織的情報蒐集及瓦解,並對武器出口的嚴格管制, 以防止恐怖份子能輕易取得毀滅性的武器。但在九一一攻擊之後,才 讓人驚覺,若海關的安全檢查不夠徹底,即便是簡單的器械,亦能劫 機並造成巨大的損害。因此在九一一之後一個月,美國國會即通過所 謂《愛國者法》(Patriot Act),此法除對恐怖組織的資金來源進 行阻斷,並嚴格禁止可疑份子進入美國境內外;更基於反恐的迫切性 ,針對恐怖份子的偵搜,排除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即關於 搜索、扣押必須有法院令狀的限制規定,以使執法機關的權力擴大, 而能盡早尋獲與逮捕可疑者,致能免於慘劇的發生。   而在二○○二年所通過的《國土安全保障法》(Homeland Securi ty Act),則為加強美國國境的安全,即將海岸巡防隊、國境警察等 涉及邊境的執法機關,以成立國土安全部加以統合,以期整合資源並 能有效打擊非法入境。   在二○○四年,美國國會更通過《防制恐怖行動法》(Terrorism Prevention Act),針對難民庇護制度與入出國的管理,採取嚴格的 審查機制與管制,以免使恐怖份子,藉由此等途徑與管道進入美國境 內。甚而在二○○五年,美國國會更進一步通過所謂《真實身分確認 法》(Real ID Act),針對身分證明與駕照的發給,不僅採取嚴謹 的管控,對於難民申請入籍的認定基準也更為緊縮。另外,對外國人 進入美國的許可與驅逐等,也賦予行政機關更大的裁量權限,以防止 恐怖份子能輕易進入與滯留美國,而來從事破壞與恐怖攻擊。   可以說在九一一攻擊之後,美國即是藉由強化執法機關的裁量權限 ,並擺脫嚴格的法律束縛,期能使其更有彈性且迅速的打擊恐怖行動 。惟在逐步強化行政權的同時,卻也使人民的權利保障受壓縮,並因 此造成更大的衝突與矛盾,而使更多的仇恨因子潛藏於社會之中,反 成為治安的隱憂。尤其是像此次波士頓炸彈案般,行為人不僅早已入 籍美國,更無明顯的恐怖組織背景,卻仍犯下如此滔天大罪,實印證 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   相對於美國,我國並不存有對抗恐怖主義的專門立法,惟在台灣出 現行李炸彈客及波士頓爆炸案之後,法務部即宣布將於三個月內研擬 反恐法制,以來防範恐怖攻擊的發生。惟令人詫異的是,早在二○○ 三年,行政院即曾向立法院提出《反恐行動法》草案,卻遲遲未能立 法,致顯露出我國對反恐的消極態勢。   同時,此草案內容,除對恐怖組織、恐怖行動與恐怖份子為定義外 ,不過是將現有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洗錢防制法》等為重複規定,而暴露出當初法案形成的草率性。   而如今,法務部再為反恐法制的建立時,即須能針對恐怖攻擊的特 性來為法案研擬,以免重踏十年前的覆轍。此外,為防止恐怖活動所 為的種種規範,如何能兼顧人權保障與消弭社會對立,恐更屬重要。 美國是如此,台灣亦不例外。   (資料來源:時論廣場 吳景欽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