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令狀強制抽血 侵犯隱私權
   近日輿論討論拒絕酒測被強制抽血是否侵害人權,此一問題的回答 應是:對於拒絕酒測之駕駛人於欠缺令狀及個案例外之情形下強制抽 血,侵害人民之隱私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今年四月甫做出之Missouri v. McNeely乙案 ,精確地回答了這個問題。該案被告McNeely因超速被警察要求停車 臨檢,其因拒絕酒測而被警察逮捕,該警察未聲請搜索令狀即予以強 制抽血。McNeely認為未經令狀許可之強制抽血違憲,因而進行訴訟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McNeely勝訴。   強制抽血屬於人體侵入性措施,血液中可測得DNA,政府等同直接 取得人體隱私資訊。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六○三號解釋已明揭,人民對於個人隱私資料 是否揭露之決定,屬於憲法資訊隱私權保障之範疇,應受保障。指紋 於該號解釋中都已被承認為「重要之個人隱私資訊」,血液當猶有過 之。   酒駕可惡,但為打擊酒駕應循更直接有效而影響其他一般駕駛人較 小之其他手段。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強制抽血僅需檢察官而非法官許可,保護隱私 權之程度絕不能謂已超越美國;可確定的是,政府欲提案修法使警察 可越過檢察官之審核直接強制抽血,將屬於人權退步,卻不必然有助 防止酒駕之立法。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李劍非/律師、哈佛大學法律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