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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加入《禁止酷刑公約》的意見
(按):本文係司法院刑事廳辦事法官許辰舟於內政部警政署102年8月14日舉辦「我國有無簽署禁止酷刑公約之必要」公聽會發言要旨。
今日未預期發言,謹以個人立場表示意見如下。禁止酷刑的目標,與司法院向來努力方向相符。凡是有利於禁止酷刑的措施或政策,司法院均樂觀其成。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約)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每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
在立法方面,如果從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處罰罪,以及第126條的凌虐人犯罪的相關統計數據來看,大部分均是誤提起自訴,遭法院為自訴不受理判決。此一現象似乎表示人民相關的需求未獲滿足,而得藉此機會,檢討實體法以及程序法是否有所不足,使法制更加完備。稍後法務部或可進一步說明。至於程序及組織方面,各位先進所為之主張,不論是由將來成立的人權諮詢委員會、現在的監察院,或者擴張特偵組的功能,各種方案均可討論。
在司法措施方面,不論是否加入禁止酷刑公約,司法院認為逐一詳為檢討內國法規定,在具體措施中落實禁止酷刑公約的方法,最為有效。
因為,越是具體的法律,越能與執法人員貼近進而被遵守、落實於執行面。司法院主管的刑事訴訟法,在各方面均在落實公約意旨。例如,第156條禁止非法取供,排除非法取得自白之證據能力、課予檢察官證明自白任意性的義務;第95條告知義務、第100條之1有關訊問應全程錄音錄影,筆錄與錄音錄影不相符部分,不得為證據,以及第158條之2之證據排除規定,亦屬之。今年度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更擴張偵查中強制辯護範圍,以禁絕刑求,充實被告辯護依賴權,均為著例。目前已在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更進一步將訊問錄音錄影的規定,準用於證人。此外,人身自由受拘束的人民,最易遭受酷刑。為了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號解釋意旨,司法院也已研修完成提審法草案,針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剝奪,賦予人民即時救濟之途徑,亦可間接杜絕酷刑的發生。
禁止酷刑發生,應為各界共識,上開具體措施,均為司法院近年落實禁止酷刑公約意旨的措施,期藉以彌補法制不足之處,讓陰影之下,照不到陽光的人權死角得見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