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運 難以抵抗權為免責依據/陳清秀【聯合報╱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台北市)】2014.04.15 02:04 am最近法學界有引用國外抵抗權法理,作為此次學運攻占立法院合法性依據,究竟此一見解是否成立,值得從法律觀點探討。 按國外抵抗權理論,以德國為例,德國基本法第廿條規定,任何德國人對於從事排除憲法秩序行為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有權抵抗之。此一抵抗權目的,是要對抗專制獨裁統治,維護憲法基本秩序免於遭受國家機關或任何人民的破壞,因沒有其他有效的救濟管道,而給與人民自力救濟的基本權利。此一抵抗權通常應以非暴力的和平理性手段行使,但也可能採取違反現行法的方式進行,而構成阻卻違法的正當事由。由於抵抗權本質上是一種自力救濟手段,為避免濫用,一般認為必須嚴格解釋其成立要件,包括如果有關政府機關僅是偶發性的個別違憲行為,人民尚無抵抗權。又並非對於所有違法或違憲的行為,都可以構成行使抵抗權的對象,而必須是違反自由民主秩序的重大違憲行為,才能作為抵抗對象。另外必須已經沒有其他合法的體制內救濟途徑,才可以行使。且行使抵抗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以較為「溫和的」手段進行。我國現行法並無抵抗權規定,如果參考相關法律有關自力救濟等規定,似可引用外國立法例作為法理,對於現行法進行「法律漏洞補充」,而加以承認。由上述觀點,檢視此次學運,有關抵抗權的依據恐難成立,其理由如下:其一,本件立院委員會審議服貿協議案件,因在野黨阻擾議事進行,會議主席被迫採取其他迂迴手段處理,縱認有所不妥,此為偶發單一個案行為,尚難認為國會有重大違憲行為。其二,有關服貿協議,人民支持或反對意見均有,屬於公共政策議題,尚難認為其內容已客觀明顯的重大違反憲法基本秩序。其三,學運訴求項目許多屬於人民請願事項,並非為回復憲法秩序的行為。此類訴求屬於立法裁量權範圍,與維護憲法秩序無涉。其四,我國已是民主法治國家,並無專制獨裁問題。現行法律維護憲法秩序的體制內救濟管道甚多,包括監察院、行政法院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均可有效處理違憲行為爭議,並非毫無其他救濟管道。其五,行使抵抗權者可以和平方式透過合法集會遊行進行訴求,無須強占國會,導致重大妨害憲政機關職權運作,而與其目的要維護憲政秩序背道而馳。因此,此次學運似難以抵抗權作為免責依據,但考量其動機出於愛國熱情表現,且學生們均能維持和平理性,並未造成國家重大損害,故其情節尚堪憫恕,建議有關機關兼顧情理法,妥適從寬處理。一則應維護國家法律尊嚴,避免濫用抵抗權,影響社會安定。二則兼顧學生涉世未深,難免思慮欠周,宜給與自新機會。同時為免傷及無辜,建議僅對少數重要參與者進行究責,其餘附從參與者免予追究,以符剛柔並濟中道精神。 全文網址: 學運 難以抵抗權為免責依據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613217.shtml#ixzz2yw8qASiQ Power By 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