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才因台灣人在肯亞涉嫌詐騙大陸民眾,在肯亞被逮捕並送到中國大陸,引發兩岸司法管轄權的爭論;後又有在馬來西亞遭逮捕的台籍詐欺犯,傳出在陸方的壓力下,恐被押至大陸進行偵辦,經外交部與馬國政府溝通協調,在大陸同意下,首批20名台籍詐欺犯15日晚間已從馬來西亞遣送返台,但最後他們回到桃園機場檢警以無確切證據為由,將之全數釋放,消息一出,引起兩岸社會一片譁然。

其實早在民國98年時,鑒於兩岸人民往來及經貿交流日漸密切,衍生之「跨境犯罪」日趨猖獗,逃避法律追訴者日益增多,形成兩岸社會治安的大漏洞,為了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海基會」與「海協會」簽訂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希望透過制度化之合作打擊犯罪模式及司法互助架構,緝捕、遣返外逃人員,以有效打擊犯罪,共創雙贏。然而,涉及台灣人與大陸人在第三國進行詐騙行為,其管轄權應採何種原則,及兩岸雙方許多法律歧異部分,仍有很多爭議待協商及修法,才能因應實際的問題。

兩岸司法互助與協商的前提,是兩岸必須暫時擱置主權爭議,拋棄政治的意識型態,基於互信與尊重,台灣若要爭取對台灣籍境外詐騙嫌犯的管轄權,就必須要遵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積極與中國大陸的公安單位聯繫協調處理方式,而不是像這次馬來西亞案件的20名嫌犯遣送回來後,檢察官及警方卻沒有積極主動地進行犯罪偵辦等相關處置,於情、於法、於理,都有悖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的精神。

此次台灣對於自馬來西亞遣返之刑事詐欺犯的縱放行為,已重創我國的司法形象,並讓外界有「台灣司法不願嚴打詐騙、動輒輕判縱放」、「台灣有如詐欺犯天堂」等的負面觀感,更恐讓台灣淪為培育世界詐欺犯的溫床及輸出地,實在是多數善良的台灣人民所不樂見。當我們在關心詐欺犯刑事被告人權的同時,也應思考維護受害者的人權,這樣才能讓台灣的司法受兩岸及國際社會所肯定,並維護台灣的形象!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本文出自2016年4月19日中時論壇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