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從十月七日起,針對轄區以理容為營業項目的商家,進行大規模稽查明眼人違法從事按摩業,違者將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一萬至三萬元罰鍰,負責人則加倍處兩萬至六萬元罰鍰。

稍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顧局長甫公開表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關於禁止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的規定並不合理,認為應該要修法。吾人以為,讓明眼人的工作權獲得平等的對待,同時則可由法律來規定其所得應向政府繳納若干成數,提列為身心障礙者福利基金,如此乃得兼顧視障者與明眼人的利益平衡,求取最大公約數以期社會和諧,所以顧局長的看法值得支持。如今,市政當局既認現行法律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卻又刻意發動公權力進行大規模稽查行動,且限時「五個工作天」為之,難免被譏為擾民的執法秀,於法律正義的實踐又有何益?

關於「按摩工作權」的法理及社會實務爭議,曾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間「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立法的過程中,引起視障人士與理容業者的街頭對抗,以及各政黨立場的互別苗頭。我們看到芸芸蒼生為著「爭口飯吃」而動了意氣,實感不忍。時隔六年半之後的今天,各方何妨冷靜而理性地一起來慎思化解之道?

問題焦點似可歸納為三項:一、視障者的就業機會,應否及如何特別立法保障?二、理容業者兼做按摩,是否有其設限的法理基礎?三、立法禁止理容業者兼做按摩,是否就能促進視障者的就業機會?

向來國家的福利政策,對於身心障礙國民應予以優惠的待遇,這是全民的共識,無可置疑,此所以政府的預算大餅理應有相當比例分配在身心障礙者福利的範疇。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民營工廠如僱用員工,應有最低限額的身心障礙者受僱人;公共場所應有替身心障礙者特別設計的方便設施;官方應鼓勵公益團體對於身心障礙者加強其生活照顧、精神安慰等等;都是立法上所應特加考量之處。

然而,對於某類工作,若在立法上特別規限須由「視覺障礙者」始得從事,絕對不許明眼人為之,那麼,就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所定「平等權」、「工作權」之精神而言,確實是有所扞格的。原因是,就某一工作的「種類」而言,它是普遍性(而非「特定性」)的存在於一般市民生活的領域中,其本身既然不具有「反價值」的行為色彩,就沒有在立法上限定只許少數人可以從事、而排斥其他有能力從事者之理,否則就是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不當剝奪。況且若真如此設限,則法律上除處罰違禁之理容業者外,亦應處罰顧客,始符法理,然則如此一來豈非製造出更多問題嗎?可見現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既禁止明眼人從事按摩業,違者加以處罰,卻又對接受非法按摩的顧客未設處罰規定,這在法理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以目前社會情況觀之,從事理容業者達三十餘萬人,視障而得有按摩許可者不過兩千四百餘人,則為「兩千四百餘人」而限制「三十餘萬人」的工作權,在人數對比概念上已明顯悖理。何況,縱令依法限制三十餘萬理容業者不得兼做按摩,然於實際上,理容業者也不會(或無從)因而僱用視障者來「兼」做按摩,況且理容顧客也不可能願意因而轉到視障按摩業者處所去消費。如此情形,既於視障者之就業機會無所補益,反而徒然授予執法之公務員「選擇性執法」上下其手的機會罷了,更多的「民怨」將由此而生矣!至於若理容業者得有兼做按摩之允許而竟從事色情勾當,則仍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有關條款加以規範處罰,自無虞其越軌滋事。

總之,按照憲法精神及法理,明眼人有權主張平等的工作權,其賴以謀生的權益不應被剝奪,而視障者儘可循其他途徑獲得福利優惠。但願立法及行政部門用心照顧百姓的福祉,在修法及執法工作上多費思量吧!

(作者許文彬為國策顧問、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0928-22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