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陳水扁總統將於明天應檢察官李子春之傳喚,前往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出庭作證,這是我國司法史上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奇事。這樣的場景,所凸顯的重要意義是:陳總統尊重司法程序的泱泱風範,相對的,檢察官李子春則是濫權作秀、玩法亂紀。中國人權協會在此嚴正聲明:對於陳總統的風範表示肯定與尊敬,對於李子春的行徑予以譴責與不齒!
二、 所謂「頭目津貼」涉嫌賄選案,目前只是「他」字案,而不是「偵」字案,在客觀上,根本沒有傳訊身兼民主進步黨主席的陳總統作證之必要,豈容執法者恣意而專擅乎?依法務部令頒「檢察官守則」第六條規定:「檢察官行使職權,應依法定程序嚴謹審慎行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又,法務部令頒「地方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應就重要事項隨時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此為「檢察一體」原則運作之所應然。茲李子春檢察官之所為,顯與上開法令有違;知法玩法,已昭然若揭。
三、 在國家刑事司法制度的設計上,「檢察一體」與「審判獨立」是對應的機制。由於法律賦予檢察官有自主發動偵查的權力,有別於法官「不告不理」的被動之審判權,故法官就個案的審判須不受任何干涉,唯檢察權的行使則應受檢察體系內部層級的監督、節制,否則檢察官豈非像脫韁野馬無可駕馭,則「人權」恐將暴露於其鐵蹄之下,而權力制衡的法制設計亦有遭破壞之虞。茲以一審檢察官竟可恣意傳喚國家元首到案作證,其權力自我膨脹若此,國人聞之真要不寒而慄!
四、 檢察官應服從該署檢察長及所屬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命令。檢察總長、檢察長亦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甚明。以本件案例觀之,花蓮地檢署李子春檢察官之恣意傳喚總統作證,客觀上顯係不當;該署檢察長、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均應本於指揮監督之職權,儘快加以制止;如其不聽制止,則應命令將該案件移轉其他檢察官處理,或由檢察首長親自處理。如今,各級檢察首長竟怠於監督,任令那個平時辦案表現拙劣之檢察官恣肆濫權,玩法亂紀,破壞國家憲政體制,實屬有虧職守,也該受到社會的指責。
五、 中國人權協會已於一月八日正式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請求監察委員依監察法第十九條等有關規定,對於恣肆濫權、玩法亂紀的李子春檢察官予以糾舉、彈劾,並送交各級檢察首長儘速糾正處理。我們也要鄭重呼籲全國檢察官同仁,就像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同仁已公開站出來,指正、規勸李子春檢察官知所收斂,以免損害檢察機關之聲譽及所有檢察官同仁之形象。法務部則應依「檢察官評鑑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李子春移送交付評鑑,予以懲處。而新聞媒體也應發揮輿論正義力量,讓極少數不肖檢察官無所遁形,以共同維護國家檢察體制的正確、健全運作,方為全體國人之福。
中國人權協會 理事長許文彬 0928-224-548 9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