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鳳仙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銘傳大學法律系、東吳大學法研
所兼任副教授
壹、前言
我國自1970年代後,漸漸重視兒童、少年及婦女之救援與保護問題。1980年代,台灣婦女及宗教團體發起救援雛妓運動,一九八六年以救援雛妓為主題之「彩虹專案」結合婦女、原住民、宗教、人權、政治等團體走上街頭聲援此運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問題逐漸引起媒體及社會大眾之普遍關注。嗣後,由於一些關心婦幼受暴問題之民間團體及社會人士共同努力不懈,社會上陸續發生婦幼遭受性暴力與家庭暴力的慘痛案件,如鄧如雯殺夫案、彭婉如命案、白曉燕命案等,保護婦幼之立法運動終有顯著的成就。
近年來所台灣陸續制定之重要婦幼救援法案包括:1973年2月8日公布「兒童福利法」,1989年1月23日公布「少年福利法」,1995年8月11日公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997 年1月22日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年6月24日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2003年5月28日公布由「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05年2月5日公布「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條文」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法條文」。
這些法案的通過與執行,不僅讓婦幼救援不再流於空談,而且大幅提升我國對於婦幼人權之保護。
貳、婦幼救援法案之立法精神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為保護對象,其立法目的增進及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及福利,除明定兒童及少年之收養等身份權益之保護,政府機關應辦理療育扶助及親子教育等福利措施外,還有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虐待等不利身心發展之行為、提供安置、責任通報、媒體保密身分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等保護措施,對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救援及保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係以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為保護對象,使其免於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俗稱雛妓),以檢察官及警察聯手偵查犯罪、社政單位與司法單位聯手對於兒童及少年提供短期及長期安置、對於參與及協助犯罪者科以刑罰之方式,達成防制及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立法目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為保護對象,其立法目的在於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成立專責單位以採取有效之防治措施及救援服務,對於媒體報導及刑事案件之偵查與審判程序作特別規範以防止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使被害人透過補償制度得到適當之補助,經由中小學之性侵害教育、加害人檔案資料之建立、加害人之強制治療、社區監控及登記身分資料等途徑,達到根本防治性侵害之目的。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為保護對象,其立法精神在於讓被害人不須離家出走而能安居家庭、為加害人及被害人建立特別醫療或輔導制度、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安全、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積極辦理保護被害人及防治家庭暴力有關措施。「性騷擾防治法」主要以勞工、教職員工及學生以外之性騷擾之害人為保護對象,要求機關機構依法負起性騷擾之防治責任,對加害人及失職之機關機構以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建立地方政府之調解制度以解決紛爭,創設強制觸摸罪,明定媒體對性騷擾之被害人有保密身分之義務,已達成對於性騷擾作全盤防治及整體規範之立法目的。
參、婦幼救援之現況
雖然我國婦幼救援法律之制定相當蓬勃而進步,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我國婦幼救援法案之執法情況仍有待加強,所以婦女救援之現況雖有相當進展,但仍有許多不足之處。
一、救援改善情況
由於國人的關注及上開法案之制定,政府有關單位在婦幼受暴時之救援行動轉趨積極,救援措施紛紛出籠,公權力可以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及兒少監護事件,家庭暴力及兒少虐待不再是家務事,而是犯罪行為。
在上開法律制定之前,傳統上我國對於婦幼之救援,係以社工人員為主力,警察、醫療及司法單位採取消極不受理及勸和不勸離之態度,受暴婦幼求助無門,無數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飽受摧殘,甚至造成以死亡終結暴力之悲慘結局。然而,目前情況已經大為改善。對於受暴之婦幼或為性交易之兒少,除了採取傳統的離家出走方式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更積極的處理方式:社政機關依法給與協助、輔導、補助、庇護、安置、寄養、收容或其他保護措施,法院依法對施暴者宣告停止親權、監護權或終止收養,法院依法核發保護令,警察機關或司法
機關依法執行保護令,當事人訴請離婚或損害賠償,為刑事告訴或自訴等。
除了法律開啟上開救援途徑外,從實務運作上看來,也較以往進步很多。例如:警察取代社工人員站上防暴最前線,依法為家庭暴力之被害人聲請及執行保護令,並較以往更積極處理婦幼受暴事件。法院每年發出一萬餘件保護令以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婦幼,並較以往更積極辦理離婚、安置、監護、收養及其他民刑事案件以保護受暴之婦幼。中央及地方社政機關依法設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局等專責單位處理婦幼保護及救援業務。醫療院所較以往更積極開立驗傷診斷書及開辦對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之治療輔導業務。教育機關機構較以往有更多婦幼保護及救援之宣導行動與教育課程等。
由於法律開啟救援之門,政府有關部門積極擔任救援責任,再加上國人漸漸接受婦幼救援的觀念,受暴婦幼有越來越多向外求助的趨勢。
二、救援缺失情況
雖然政府部門對於婦幼救援工作轉趨積極,受暴婦幼也越來越勇於求助,但許多受暴婦幼仍無法脫離暴力苦境,其原因在於現有之救援情況仍存有不少缺失。
(一)專責機構組織不合法: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內政部應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作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但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自88年4月23日設立迄今,並非常設機關,僅為內政部之內部單位,屬任務編組性質,嗣又與具有任務編組性質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合併。再者,依該法第八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各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該家庭暴力防治業務,設機關,惟目前各級地方政府所設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多屬任務編組性質,功能多半不彰,有些縣市所設立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甚至於僅由一位社工員
兼任,成為「一人中心」。中央與地方之專責機構之組織編制均有違法現象,致使其功能難以發揮。
(二)經費不足及人員短缺:雖然婦幼救援案件有增加之趨勢,但近年來由於政府實施預算及人員減肥政策,九二一災變及全球性經濟不景氣使國家財政發生困難,以及政府不重視婦幼救援問題等因素,致使政府相關部門及民間團體辦理婦幼救援相關業務之人力及物力嚴重短缺,造成之負面效果包括:許多社工人員紛紛求去、法院辦案速度緩慢、一些警察人員吃案或草率辦案、不少兒少安置機構設施及管理不完善、責任通報制度形同虛設、加害人之治療輔導成效不彰等。
(三)政府組織再造雪上加霜:依93年6月23日公布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行政院下設「部」之總數以13個為限,業務單位設6司至8司為原則,司之總數以104個為限。依照行政院版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行政院下設「社會安全部」,該草案之說明欄明載:「衛生及社會安全部主要業務包括醫療健康資源及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疾病防治、藥物食品、中醫藥發展、社會扶助、家庭及婦幼、國民年金、老人照護、社會保險等」。依94年3月7日函報行政院組織法改造推動委員會之「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組織架構規劃草案」,原本具有「司」、「局」層級而負責辦理全國性婦幼救援專責機構之「兒童局」及「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均消失不見,其業務被分別整併至「衛生及安全部」下設之「婦女及社會發展司」(防暴業務)及「社會及家庭服務司」(兒少業務)中,由「司層」級降為「科」層級。因此,政府之組織再造計畫矮化全國性婦幼救援專責機構之層級,不僅使專責機構因層級過低而難以擔任協調司法、警政、社政、醫療等政府部門之角色,而且將使擴充人力物力之目標更難實現,婦幼救援業務將更無法開展。
(四)加害人人權觀念影響救援:婦幼救援相關法規及措施均著重於被害人之人權之保護,有時不免影響到加害人之人權,有些人因而對於婦幼救援相關法規及措施產生疑慮或表示反對。例如:性暴力防治聯盟在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中所提出之社區監控、民事監護及梅根法案等制度,曾引起侵害加害人人權及違憲爭議,立法院通過條文雖採行上開制度,但已將修法草案之規定加以限縮。民事保護令制度雖成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最喜歡採用之法律救濟途徑,法院也每年發出一萬餘件保護令,但仍有一些法官認為家暴法是向被害人傾斜之惡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性交易防治條例均有設有安置制度,有一些法官認為其名為安置實為監禁,不願裁定准許安置,有人則聲請大法官解釋安置制度是否違憲問題。
(五)國人救援觀念尚待加強:國人對於婦幼受暴問題,雖然比以往有更正確之觀念,但傳統上之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勸和不勸離、各人自掃門前雪等觀念仍然普遍存在國人心中,所以被害人常面臨求助無門的窘境。事實上,責任通報制已施行多年,行政院亦曾撥數千萬元作為獎金鼓勵國人通報兒少受暴事件,但通報制度仍然成效不彰,許多人不願向受暴婦幼伸出援手或通報主管機關。婦幼救援之資源及宣導並未普及全台各地,居住偏遠地區者可利用之資源極少。許多人不知如何正確處理婦幼受暴及救援問題,顯示國人的婦幼救援觀念
有待加強。
肆、婦幼救援之未來展望
婦幼救援之現況存有上開不少缺失,而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案開始施行後,將需要更多人員及經費投入性騷擾防治業務以及性暴力加害人之全面強制治療、社區監控及登記身分資料等制度,因此,未來婦幼之救援工作,將有許多改善及努力空間。關於經費不足、人員短缺以及因法案之制定修正而增加業務問題,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該更重視婦幼救援問題,每年全面評估婦幼救援之人力及物力需求,逐年增加編列所需預算及增加人員編制,扶植及委託更多民間機構承辦婦幼救援工作。關於專責機構組織不合法及政府組織再造矮化層級問題,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該重新檢視預算及經費減肥政策及政府組織再造對於婦幼救援及社會治安之負面影響,將目前專責機構之組織編制合法化,並修改政府組織再造計畫,在部以下成立防暴司作為中央政府之婦幼救援執行單位,並在行政院成立跨院部會之防暴諮詢委員會,協調、整合及研發婦幼救援之業務與政策。至於加害人人權觀念影響救援及國人救援觀念尚待加強問題,則非長期持續努力不能竟其功,可透過加強學校教育、專業講習或訓練、召開相關會議、廣播宣導等方式,慢慢導正觀念。
伍、結語
婦幼救援問題浮出檯面及相關法案之通過,除了由無數受暴者的血淚澆灌外,關心此議題之民間團體及立法委員的共同努力可謂居功厥偉。
然而,法案的通過只是開啟婦幼救援之路,法律的落實才是婦女救援的實現。要落實法律,須要政府有關部門之大力支援,目前我國政府顯然不夠重視婦幼救援問題,才會發生中央地方之家庭暴力專責機關均屬違法,婦幼救援經費及人力嚴重短缺,政府組織再造計畫矮化婦幼救援之專責機構等現象。婦幼安全是國家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所以婦幼受暴問題不僅是個人受害問題,而是動搖國家社會安定及發展的根基,更是婦幼人權無法提升的主要因素。政府應該重視婦幼救援問題,釋出更多資源與民間團體及全國人民共同合作,才能讓更多處於暴力及困境的婦幼適時得到救援,展開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