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台灣的媒體不斷報導12月10日為世界人權日,並針對國內外所發生之重大有關人權的事件做了一系列的回顧與探討,但是世界人權日之由來為何?為什麼12月10日為世界人權日?想必是一般民眾心中的疑問,為期能對世界人權日有更進一步的瞭解,本文現就世界人權日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人權是一個普世價值,當今世界各國莫不就人權的內涵予以闡述、規範保護。然而早在1945年於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制憲會議通過《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時,其序言中(Preamble)已薀含了尊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等基本精神,惟可惜的是《聯合國憲章》並未明確規範人權之具體內涵及保障方式。直到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才將人權之具體內涵及保障方式詳盡地列舉並納入規範。《世界人權宣言》開宗明義即承認每個人都有其固有尊嚴及平等、不可剝奪的權利,且為世界自由、正義及和平的基石 。而該宣言第1條及第2條,亦規範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無論任何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思想言論、國家等等,在尊嚴及權利方面處於平等地位 。此外,《世界人權宣言》亦針對人的生命自由人身安全之權利 、平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無罪推定原則 、名譽權 、居住及遷徙自由權 、婚姻權利 、財產權 、表意自由權 以及集會結社自由權 等等均有詳盡規範,而將《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尊重人權之精神予以具體化。因此,《世界人權宣言》著實地將人權之概念富有國際化,為人權史上一個重大的里程碑。為了紀念這個特殊的日子,遂將往後每年這一天定為「世界人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