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一名苗栗西湖國中學生因頭髮不符合規定且返校日未到校,被導師處罰交互蹲跳百餘下,造成橫紋肌溶解症,住院半餘月才返家休養。家長認為導師不當體罰,聲請國家賠償。經過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終結,法官認定體罰和病症確有因果關係,2006年6月19日判決校方應賠償醫療、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六十六萬一百八十一元。這是司法史上首宗教方因體罰學生,必須負擔賠償責任的司法判決。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指出,雖然人權團體經常呼籲學校應嚴禁體罰,但不當體罰的案例仍層出不窮,使得學生的人權受到侵犯。學校是教導學生求知識、學做人的地方,要注意學生心身的維護和教育目的的實現。但學生難免會犯錯,對於不當的行為,老師可以「處罰」,但不應「體罰」。這則判決相信對所有從事教育工作者有所警惕,也希望老師能善用管教方法對違反規定的學生處罰,而不體罰;並盼體罰能從此自校園中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