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於2006年9月4日開會討論修正「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草案」,未來將於市府設置「人權保護官」,以後設籍台北市的民眾如因北市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不當、致人權受損害,都可向人權保護官提出陳情,若調查屬實且未改善,則該相關團體或個人必須向陳情民眾提出書面道歉或金錢賠償。本條例若通過,則成為全國第一部保障人權而制定的法律,對於人權的維護有很大的進步。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中央政府不斷強調以人權立國,但在法令上卻仍在研擬階段,此次台北市政府願意制訂「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確實是維護人權的一大進步,也希望能早日擴及全國,讓我們的人權能獲得更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