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於7月11日經總統正式公布,將於五個月後實施。

未來監聽票須由法官同意才能核發,監聽結束的事後通知也交由法官處理,若監聽機關在結束監聽後無法立即呈報,應說明理由,並作成考核表。

至於國安監聽票部份,核發權也移至高院,由專庭或專人處理,若遇緊急情形,情報機關可在48小時內先監聽後補票,否則將不具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