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朝野針對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協商,為避免再有疑似筆錄不實的情況發生,朝野初步達成共識,規定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等時應「全程錄音」,當場製作筆錄,受訊問人可以要求閱覽筆錄,自行決定簽名與否。此規定也使得偵訊筆錄未必具有證據能力,恐無法當作證據。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為此項修法協商召集人,他表示修正草案可望在本會期三讀,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更接近「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檢辯雙方的攻擊及防禦也更加對等。

(資料來源:2007年12月19日中國時報、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