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高年億於股市禿鷹案中因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遭法院裁罰,高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其抗告,裁罰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新聞自由雖屬憲法保障之自由,但不得無限上綱,仍得以法律限制。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在有正當理由時,有「相對的拒絕證言權」,但在衡諸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與真實發現、公平審判及新聞自由的權衡取捨後,本案法官確有正當理由可詰問高年億,高年億應據實陳述證言,以維公益。

立委為維護記者「拒絕證言權」,已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82條。但前法務部常務次長朱楠表示,該條文的立法目的與記者保護消息來源不同,同意由法務部研究另增訂條文,以維記者權益。

(資料來源:2008年6月27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