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權會促修正強制猥褻法律定義 Posted by Lin Wei Tang | 9 月 5, 2008 | 人權新聞, 會員消息 彰化地院的襲胸無罪判決引爭議,雖最高法院已做出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即構成強制猥褻,但婦權代表對此仍有疑慮。 婦權會委員尤美女認為,既然最高法院已有共識,應可推動修法,重新定義法律上的「猥褻」,納入親吻、擁抱、觸胸、摸臀等,使之和公然猥褻作區隔,並重新調整罪名及刑度,廢除性騷擾防治法的不及抗拒的觸摸罪,如此方可徹底解決問題。 (資料來源:2008年9月4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