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罰娼不罰嫖」是全球少見的制度,1992年清一色男性立委以「社會中獨身者愈來愈多,單靠公娼無法解決」的理由刪除社維法中的罰嫖,留下罰娼條款。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指出,現在經濟不景氣,各地流鶯也變多,年紀也朝兩極化發展,不只年輕辣妹多,連80歲以上的都有增多趨勢。台北市於1997年廢除公娼,雖有輔導轉業等措施,但在只給錢、沒有方法的情況下,七成都轉業失敗,為了維持生活,不得已只好重操舊業。其實娼妓問題並沒有解決,只是轉入地下,且因欠缺合法的保障,遭嫖客或不肖仲介剝削都只能忍受,無法求助。

據警政署2005年統計,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遭逮捕的女性中,超過30歲者即有七成,更有半數超過40歲,須罰款3萬元以下或拘役3天以下,皆讓其原本就不佳的經濟情況雪上加霜。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系助理教授彭渰雯表示,數年前內政部曾考慮修法「娼嫖都不罰」,卻被媒體誤導為性產業除罪化,引起婦援會、勵馨基金會等團體組成「推動縮減性產業聯盟」,要求改為「罰嫖不罰娼」,而另一派則堅持應「娼嫖都不罰」,內政部見婦女團體毫無共識,索性就不修法了。而現在,婦團似乎逐漸凝聚共識,認為該罰的是嫖未成年者及明知對方非自願者,在嫖客之上的性產業結構,包括皮條客、獲利的守門人及老闆則更該罰。

(資料來源:2008年9月5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