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6日初審通過「羈押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確認被告和辯護人見面時,所方人員只能「監看而不與聞」的原則;修正草案也刪除了被告和辯護人見面時的言語、行狀、發收書信內容可供偵察或審判參考的相關規定。
羈押法中關於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被監聽、錄音或是將內容拿來當呈堂證據的規定,被司法院釋字654號解釋宣告違憲。5月1日開始,看守所人員只能在旁看律見,不能監聽也不准錄影,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改羈押法部份條文。
初審通過的羈押法第23條,一般接見維持看守所監視的規定;不過刪除「律師接見被告時,看守所長官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的條文,並新增第23條之1,確立辯護人和被告見面時,管理人員只能「監看而不與聞」的原則。也就是說,所方人員只能監看,不准錄音也不准錄影。法務部長王清峰說:『看守所辦理被告跟辯護人接見的時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之意旨。』
為了維護安全秩序,所方可以對辯護人往來文書和相關資料檢查有沒有夾藏違禁物品,按照「監看而不與聞」的精神,應該以「開拆而不閱覽」的方式檢查。另外,初審刪除羈押法第28條,原本被告在看守所的語言、行狀、發受書信內容可供偵察或審判參考,所方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這也被大法官解釋為妨害被告防禦權,這次修正一併刪除。
(資料來源:2009年4月16日中央廣播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