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中關於雇用原住民比例為討論焦點,最後決議依剛通過的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原民雇用比例由行政院版所擬的1%調為3%。
上述修正後的條文為:「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3%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超出第二項僱用規定比例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事務機關定之」。
另外,交通委員會也作成附帶決議,為照顧原住民勞工權益,交通部應於每三個月進行督導各自由貿易港區各廠商,是否足額晉用原住民勞工,並應每年就其執行情形向立院交通委員會報告。
(資料來源:2009年5月15日台灣新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