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不少大企業遭歐盟反托拉斯機關罰款,金額動輒9位數天價,被指控的企業抱怨沒有完整的機會可為自己辯護,以「人權論點」聲稱有權利讓其案件在法院進行審理,而非讓單一行政機關手握生殺大權。去年法國玻璃大廠Saint-Gobain Glass遭罰8.99億歐元,Schindler控股公司也以人權論點對被裁決的1.47億歐元進行上訴;上週英特爾也一如外界預期,以違反人權為由,針對歐盟委員會判罰的10.6億歐元提出上訴。

此類爭論點出一個問題,由於歐盟主管機關近來的判決罰金皆為天價,因此這些案件是否應如犯罪案件般,應透過法院公開審理?利物浦大學教授安德恩傑利以罰金規模與蘊含「遏止與懲罰」的特質,認為這些反托拉斯法訴訟本質上等同犯罪;布魯塞爾Ashurst法律事務所的魏伯克認為,這樣的行政程序在40年前或許合適,當時罰金相對小,但現今天價的罰款,會預期由法官來裁決,以美國為例,行政法的法官或聯邦地方通常會對反托拉斯主管機關提出的訴案進行聽審。

(資料來源:2009年7月24日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