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款作出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侵害憲法「平等權原則」,宣告違憲,並要求兩年內失效。該條款使部分從事性交易的經濟弱勢女性,因受罰導致原本困窘的經濟更雪上加霜,行政機關應儘速修法,進行管制或處罰規定,同時實施健檢或衛教等管理措施,以維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

內政部表示,性工作將朝「除罪化」、「除罰化」方向研究辦理;至於「設置專區」則不以公投方式辦理,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婦女委員會主委賴芳玉表示,政府未來規劃性產業特區時,務必要在合乎「比例原則」下做好行政管理及衛教措施,避免性產業工作者被標籤化、污名化。

「罰娼不罰嫖」條款違憲,兩年的過渡期間,警察該如何執行呢?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指出,執法機關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情堪憫恕條款」,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警政署則表示,內政部已與簡易法庭協調,儘量以裁罰金代替拘留,警方查獲色情會交簡易法院斟酌;一名高階警官說,雖性交易除罪化方向已定,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對此不管理,因此還是會擬訂相關配套措施,如設專區或禁區,再對違反者處罰。

(資料來源:2009年11月7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