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進行朝野協商,協商結果初步獲得國、民兩黨的認同,未來待朝野黨團黨鞭簽字後,將排入院會二、三讀。

協商結果是擴大個人資料保護範圍,不侷限在「電腦處理」,所以將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電腦處理四字拿掉,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每人每一事件求償金額為500元至2萬元以下,但最高總額達2億元,若該原因事實涉及的利益超過2億,賠償金則以涉及的利益為主,連帶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也不受500元限制;同時也提高刑責,對於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者,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新增一條,基於公共利益等,使用他人個資不必事前告知,可免告知的使者者,原包含大眾傳播媒體業者及民代,但為避免助長爆料風氣,協商後刪除媒體及民代。

(資料來源:2009年11月13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