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斥色情與暴力的壹傳媒「動新聞」引起社會爭議,數個公民團體聯合抵制,尤其是家長們憂心其內容會影響未成年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發展。據大法官會議作成的第617號解釋意旨,只要內容涉及猥褻,且影響未成年身心,都可依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罰,因此「動新聞」絕非無法可管。

大法官會議第617號解釋,將猥褻物品分成兩類,一為傳統如407號解釋規範的「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物品;另一類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內容,又沒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的價值」。617號解釋等同將猥褻物品和資訊進行分級,且更明確界定猥褻資訊和物品的處罰標準。

而「動新聞」的情色、暴力新聞若涉及猥褻,因未對兒童及青少年設防,不論是否具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都可依刑法散布猥褻資訊罪論處。且該新聞可直接透過手機下載,依實務見解,提供平台的電信業者可拒絕、停止訊息傳遞服務的。

(資料來源:2009年11月26日中時a6版,王己由/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