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原有媒體及民代免責條款,但因台灣人權促進會反對而刪除,台權會發出聲明表示「法務部作為修法行政部門,不僅對於修法無方向,對民間團體所提的修法意見,也做非常狹隘的部分採納,僅著重擴大適用範圍及加重罰則,整體結構東缺西漏互相矛盾。受媒體質疑時,竟也說『順勢排除』,儼然卸責之舉。」
台權會表示,媒體憂慮的《個資法》第9條限制對象不是媒體或民代,而是「已透過合法方式取得個資」的「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如區公所、警察局、銀行、電信業者、醫院等,因特定目的已合法據有民眾個資的公家或民間單位。該條限制的是避免上述機關「在原用途外,不經當事人同意即任意或意外地透露散布個人資料」。
台權會強調,法務部應負起正確詮釋法令之責,非片面傳遞扭曲訊息,而各大媒體也應對此次修法的報導更深入全面地探討個資立法意旨與手段之比例平衡、人民個資隱私保障與媒體報導自由之張力挑戰,而非斷章取義、片面報導之。
(資料來源:2010年4月23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