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要求重大刑案於8年內審結,以解決現行司法案件纏訟多年、重罪羈押無限期的問題。並訂出2年的緩衝期,部分條文自公布2年後生效,重大案件須在二年內審結,之後就依速審法處理。而不得上訴最高法院部分,公布後1年施行,讓各級法院有因應時間。

速審法對重罪羈押規定為,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第一、二審分別最長只能羈押15個月(延長羈押次數各以6次為限),三審羈押最多不逾5個月。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則重新計算,但全部羈押期限累計不得逾8年。當羈押期滿,卻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案件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逾8年還未能判決確定,被告可聲請減輕其刑。法院可依訴訟程序延滯狀況,及法律和事實在程序上的複雜程度等,給予被告酌量減刑。

為加速審判防止濫訴,刑事案件若自第一審起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3次以上發回更審,第二審法院更審仍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檢察官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

(資料來源:2010年4月23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