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第653號解釋認為羈押法部分條文違憲,法務部總體檢將羈押法大翻修,由39條增為112條。大幅採「無罪推定」精神,對在押被告的管理鬆綁,只做秩序上、安全上的必要維護。

草案規定,被告入所的身體檢查,除非有事實認為被告可能夾藏違禁品,否則不能做侵入性檢查,即使要檢查,也應由醫護人員執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縱使被告同意,仍不能對被告進行任何醫學或科學試驗。

現行被告戴手銬、腳鐐等規定,只要看守所所長命令即可,事後再呈報法院、檢察官許可,未來在上銬前須先報請法院核准。

現行法律中,在押被告看自己的書要經過檢查,看報紙、使用紙張筆墨,都須經看守所核准,往來書信也會被檢查,未來修法後,必須是這些行為有妨害秩序安全情形時,才能禁止、限制。

(資料來源:2010年4月29日聯合報)